邯 郸 市 财 政 局
关于对《邯郸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的通知
邯医保规〔****〕*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冀南新区医保中心、财政局:
为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收支平衡、可持续运行,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函〔****〕**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现对《邯郸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邯医保规〔****〕*号)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条款印发如下:
一、第四条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和保障周期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二、第六条 参保居民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年度累计达到*****元后,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三、第七条 进入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实行分段支付,标准为:
*.*万元以上至*万元的费用段,支付比例为**%;
*万元以上至*万元的费用段,支付比例为**%;
*万元以上至**万元的费用段,支付比例为**%;
**万元以上至**万元的费用段,支付比例为**%;
**万元以上的费用段,支付比例为**%。
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万元。连续参保人员、零报销人员和断保人员按照《河北省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若干政策措施》(冀医保发〔****〕*号)执行。
四、第二十一条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待遇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年*月*日起施行。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邯郸市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