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平阳县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平农发〔****〕***号)精神,为壮大农业产业经营主体,培育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年度平阳县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龙头企业申报
申报企业要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申报时需提交材料清单如下:
(一)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见附件);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三)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四)上年度无涉税违法行为证明;
(五)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产值数据报告或所在乡镇出具的产值数据证明;
(六)所在乡镇出具的带动农户说明。
若法律规定企业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必须取得行政许可的,还需提供农产品生产经营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农业龙头企业监测
所有****年度平阳县农业龙头企业(平农发〔****〕**号文件公布)均应按要求参与监测,对照《办法》的规定开展自查,填写《平阳县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附件*),并附上****年度企业工作总结和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三、其他要求
(一)请各乡镇认真组织本辖区内规模较大、发展潜力较好、示范带动较强的农业企业进行申报;通知并指导辖区内的农业龙头企业开展监测工作。
(二)申报企业和被监测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其申请和认定,并在*年内不予评选认定。对未上报监测材料的企业,将取消“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
(三)申报材料简易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及电子稿,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各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不要用活页夹),于****年*月**日前统一送至平阳县农业农村局农村产业规划与新型农业专班组(平阳县昆阳镇人民路**号农业大楼***室)。联系人:张世良,联系电话:****-******** >****-********,邮箱:*********@qq.com。
附件:*.平阳县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平阳县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名单
*.《平阳县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年*月**日
附件*
平阳县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 年)
企业名称(盖章): □申报 □监测
单位地址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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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姓名 |
电话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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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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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电话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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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万元) |
固定资产(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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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万元) |
年销售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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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值(万元) |
年利润(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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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产量(吨) |
税 收(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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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规模(亩)或渔业捕捞(对、吨位) |
其中 |
县内 |
联系农户数(户) |
其中 |
县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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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外 |
县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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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产品名称 |
年出口额(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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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品名称 |
注册商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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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或产品何时取得何种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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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产品何时获得何荣誉称号或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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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创办 成长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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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评审推荐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县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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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
平阳县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名单
昆阳镇 (**家) |
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子久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金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温州永丰南麂海洋牧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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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屿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温州悦农供应链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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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卉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温州皓绿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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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新丰种子有限公司 |
温州高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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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美拉井食品有限公司 |
浙江百汇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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鳌江镇 (**家) |
平阳县信业水产有限公司 |
温州荣阳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平阳县星亮鸽业有限公司 |
浙江碧海仙山海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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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海跃食品有限公司 |
平阳县绿之缘园艺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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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振阳饲料有限公司 |
温州鼎富渔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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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璇雷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平阳县旭达饲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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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银星鸽业有限公司 |
温州芳菲农业运动休闲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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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赛洛(温州)明胶有限公司 |
平阳县龙虎山生态农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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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德源胶业有限公司 |
平阳县银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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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凯森实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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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头镇 (**家) |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平阳县仰天河茶场 |
平阳县挺志温州水牛乳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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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天润茶叶有限公司 |
平阳县杏林中药材种植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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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锦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
温州市科隆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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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天韵茶叶有限公司 |
平阳县朝阳乡琪山茶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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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禾牧牧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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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全镇 (*家) |
浙江金恩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温州九城印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平阳县益鹏鸽业有限公司 |
平阳县舒卉园艺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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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韦鹏食品有限公司 |
平阳县瑞阳禽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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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育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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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江镇 (**家) |
温州市复新面粉厂 |
温州锦恒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
温州兴泰食品有限公司 |
平阳县沃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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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老许食品有限公司 |
浙江立天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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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绿洲生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温州豪哥食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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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勤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平阳县万丰食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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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光顺食品有限公司 |
平阳县万达食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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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云桥农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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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步镇 (*家) |
温州正虹饲料有限公司 |
平阳县敖峰鸽业有限公司 |
平阳县霞山牧业有限公司 |
平阳县大方文旦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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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馨圃农产品有限公司 |
温州市拓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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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立地农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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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蛟镇 (*家) |
浙江圣伟宠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
平阳县青湾茶场 |
南雁镇 (*家) |
温州齐平宠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
平阳县勤丰宠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
浙江欧平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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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卧镇 |
平阳县凤翔茶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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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溪镇 |
温州金溪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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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村乡 |
平阳县雪韵茶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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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溪镇 (*家) |
平阳县兴顺畜禽养殖场 |
平阳县拓胜年糕加工厂 |
南麂镇 (*家) |
温州汇海渔业有限公司 |
温州海派渔业有限公司 |
温州耕海牧渔海洋开发有限公司 |
平阳县南麂镇鸿运海水养殖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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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海桥渔业开发有限公司 |
平阳县佳旗渔业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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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勇士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
温州东海明珠渔业有限公司 |
附件*
平阳县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平阳县农业龙头企业(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管理,加强对县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三条 县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双向对口联系制度,县级牵头部门、对口主管部门应当与县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紧密的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情况。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平阳县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与条件
(一)企业规模。符合我县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依法设立的、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有固定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各行业农业龙头企业。具体标准:
从事种植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万元以上。
从事畜牧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万元以上。
从事渔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万元以上。
从事农业“互联网+”等新型业态的农业龙头企业,年营业额需达到***万元以上。
从事休闲观光或农旅结合的农业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万元以上或年营业额达***万元以上。
从事农副产品市场流通的批发市场,市场年交易额达到*亿元以上。
其他行业的年产值可参照上述标准。
(二)示范带动。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有效带动农户。具体带动能力分类如下:粮食****亩;蔬菜***亩;果树***亩;茶叶***亩;笋竹****亩;木本粮油林***亩;中药材***亩;花卉**万盆(株);生猪存栏****头;牛羊存栏***头;蛋鸡存栏*万只;肉鸡出栏**万只;蛋(肉)鸭存栏*万只;兔存栏*万只;鸽存笼**万对;其他特种珍稀动物***头;蜜蜂***箱;渔船**艘;渔运船*艘;水产养殖面积***亩或网箱****平方米以上。加工企业解决农民就业效果明显的,对带动农户的农业基地规模可不作要求。
(三)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以上。
(四)规范经营。企业财务制度规范,经营制度健全,并有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企业内部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五)依法经营。企业信誉良好,无欺诈行为,不拖欠职工工资、农产品收购款等,无涉税违法行为,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畜禽养殖业还需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近*年内未发生农产品安全事故。
(六)竞争能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有自己注册的商标和品牌,优先使用当地区域公用品牌。
(七)优先条件。企业建立基地或联结基地产品达到无公害以上标准,或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或获得县级以上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种源农业等特殊行业企业,可适当降低规模要求。
第五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提供如下有关申报材料。
(一)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见附件);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三)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四)上年度无涉税违法行为证明;
(五)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产值数据报告或所在乡镇出具的产值数据证明;
(六)所在乡镇出具的带动农户说明;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县农业农村局发布申报文件,申报企业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按要求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和实地核查,经乡镇人民政府、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 定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在汇总申报材料后,召集相关对口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评审意见,确定入选企业名单,经公示后,发文公布。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对县级农业龙头企业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
第九条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后每年监测。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并附上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
第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对企业进行监测,提出监测意见。监测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经监测合格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提交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并与监测结果一并公布。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一)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企业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企业上市违规操作、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七)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全年经济运行情况表等材料,以及不配合省、市、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开展各种调研调查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