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场):
根据《漳州市民政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漳政民规﹝****﹞*号)和《漳州市民政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漳政民规﹝****﹞*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从****年*月起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同步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标准
(一)保障标准:自****年*月起按当前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区执行第三档最低工资标准(****元/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元/月(****元/年)提高到家庭人均月收入***元/月(*****元/年)。
(二)补助标准:根据《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救﹝****﹞***号)要求“对重度残疾人或支出型困难家庭单人纳入低保的,低保金原则上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全额标准由***元/月提高到***元/月。我区实行分档补助,重新调整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补助标准分五档执行,分别是:***元/月、***元/月、***元/月、***元/月、***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补助标准分四挡执行,分别是:***元/月、***元/月、***元/月、***元/月。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确定,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此次提标自****年*月起执行。本文件实施有效期三年。
漳州市龙海区民政局 漳州市龙海区财政局
****年*月**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漳州市龙海区民政局综合股 ****年*月**日印发
(共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