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号)等有关规定,我局于****年**月**日依法对四川恒正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施工劳务企业资质作出撤销处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注销四川恒正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四川恒正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证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作废,且四川恒正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应当及时将被注销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我局。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此持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反映。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大厦****办公室)。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