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规字〔****〕*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号)等文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粤民规字〔****〕*号)有关条款修改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第一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广东省户籍,属于城乡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
二、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
(二)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按规定从一般公共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福利彩票公益金计提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省财政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资金(以下简称“省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筹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省福利彩票公益金计提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安排;珠三角地区自行承担本地所需全部资金。
三、将第四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自愿申请。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证件材料,并提供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详细名称。残疾人的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以下简称“代办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事宜。本省户籍有条件的残疾人也可以本人或委托代办人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或“广东政务服务网”自行申请。
依法纳入政府集中供养范围,符合领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集中供养残疾人(不包括特困供养人员,下同),由各级供养服务机构通过管理系统代为提出申请事宜。
*.县级民政部门自接收到县级残联组织审核意见之日起,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审定应对残疾人已享受的社会救助、儿童福利等扶持政策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进行入户调查。
*.不设县(市、区)的地级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按上述流程报送市级残联组织审核、民政部门审定。
*.政府集中供养的残疾人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供养服务机构初审后,报送同级残联组织审核、民政部门审定。
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负责办理的部门要在管理系统内明确不予批准原因并注明政策依据。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不予批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残疾人或代办人并说明理由。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管理系统自动预警信息办理变更、停止发放等手续,经县级民政部门依据政策确认后调整,无需残疾人提供材料:
(*)残疾类别、残疾等级、证件有效期限和状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城乡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供养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死亡后已在公安部门注销户口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或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的、遗体已在殡仪馆火化的。
(三)停止发放。补贴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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