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金融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经研究决定,将原定****年底结束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延长至****年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因新旧规则切换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可于****年*月**日前与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沟通过渡期政策,金融监管总局将于****年*月底前一司一策确定过渡期政策。
二、原已享受过渡期政策的单家保险公司,****年过渡期政策原则上不得优于保险公司原过渡期最后一年享受的政策。
三、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监管的保险公司,应与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沟通,由金融监管总局确定过渡期政策;各金融监管局监管的保险公司,应与属地金融监管局沟通,由属地金融监管局提出初步方案,报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审查同意后,确定过渡期政策。
四、《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年**月**日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itemId=***&generaltype=*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item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