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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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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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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江苏省税务局
发布时间: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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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

【成文日期】****-*-**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现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二、本公告所称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公告自****年*月*日起执行至****年**月**日,纳税人在此期间行权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在****年*月*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

四、证券监管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季度向税务部门共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信息,财政、税务、证券监管部门共同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五、下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第(一)项。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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