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泰安泰山创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泰安高新区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中心(一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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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泰安高新区管委会(长城路***号)
邮编:******
序号 |
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名称 |
批复文号 |
批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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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泰山创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泰安高新区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中心(一期)工程项目 |
泰开发环境发〔****〕*号 |
****年*月*日 |
注:该公告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