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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和草原局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建立新能源开发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
国土能源
汽车,建材,印刷,医药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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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改规〔******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和草原局、国网供电公司:

为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工作会议、迎峰度夏能源保供会议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号)要求,锚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充分利用新疆风能、太阳能等能源资源,发挥沙漠、戈壁、荒漠等土地资源优势,加快大型清洁能源基地建设,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有为,系统协同、适度超前原则,持续壮大清洁能源产业,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及后续新能源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根本保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新能源开发推进工作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规划引领,建立健全一张图布局机制

(一)叠加集成“一张图”。以县(区、市)为单位,通过新能源资源禀赋、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主干网架、产业布局四个叠加,形成区域新能源开发布局一张图。

(二)强化规划布局指导。用足用好新能源开发布局一张图,与自治区电力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衔接,确保项目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要求,研究确定新能源项目建设开发规划布局和建设时序,为企业投资提供便利。

(三)提前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按照一张图和新能源规划布局,提前开展用林用草、环评等手续办理,为新能源项目尽快落地创造条件。

二、深化新能源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清单化备案机制

(四)实施清单管理。建立新能源清单管理机制,对于上报符合条件的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纳入项目清单,按电网消纳能力由各地做好组织实施;对于尚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各地要抓紧落实用地、电网接入、消纳等条件,滚动纳入项目清单。

(五)实施动态调整。对各地(州、市)推荐申报市场化并网的新能源项目,自治区实施随报随评,对项目用地、电网接入、新能源消纳等要素进行复核,凡符合新能源项目建设路径的即时增补纳入清单;对无法落实建设条件、逾期未开发建设的动态退出清单,促进形成建成一批、开工一批、谋划一批的良性循环。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风电项目由核准制调整为备案制,以新能源为主体的多能互补、源网荷储、微电网等综合能源项目作为整体统一办理备案手续。对于纳入清单的项目,视同自治区统一备案、赋予代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时印发项目清单,同步抄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草局等部门和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用地、环评、林草、电网接入等手续办理依据,有效缩短前期手续办理时间。

三、确保新能源项目尽快落地,建立健全标准地用地机制

(七)推动建立标准地提前开展新建项目用地区域评价、控制指标设定、三通一平、土地征用等工作,形成标准地,做到企业即来投资即可建设。支持地方国资企业与政府合作,提前推进新能源项目用地由生地变为熟地,由项目等地变为地等项目

(八)规范复合项目用地管理。优先利用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盐碱地等国有未利用地,合理利用农用地,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耕地、基本草原、I级林地、园地。对于不形成实际压占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农光互补、牧光互补等项目,允许不改变土地原有用途和性质,以复合用地方式使用(详见附件)。简化风电场(风机点位)用地预审及变更审批手续,提升审批效率。

(九)实施用地用林用草联审机制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纳入新能源建设清单的项目,及时展新能源项目土地、林地、草地现场踏勘,实行用地手续并行办理,提升用地用林用草审批效率。项目用地供应及建设情况应及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管平台填报,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夯实健康持续发展基础,建立健全项目储备机制

(十)坚持系统性谋划。按照煤电挖潜改造、新型储能配套、新增负荷消纳、自备绿电替代、多能互补协同等源网荷储、多能互补一体化发展路径,配套负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耗达到国家标杆水平,配套负荷项目、电网接入、储能项目应同步谋划、同步实施、同步投运,确保新能源消纳。

(十一)实施基地化布局。坚持基地化、规模化、集约化原则,改变碎片化、小而散开发模式,及时推荐上报用地条件成熟、并网消纳好、装机规模大的项目。因地制宜开展老旧风电场改造升级。

(十二)加大整装式开发力度。发挥大企业大集团资金、技术、人才、管理优势,加快谋划实施一批千万千瓦级、百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形成集中连片规模开发态势。

五、加大激励约束力度,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

(十三)实行新能源项目建设双承诺制。由新能源项目业主、所在地(州、市)政府两个主体对项目开工、建成时间作出承诺。原则上,项目须在纳入清单后*个月内开工建设,对于逾期未开工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个月整改期内仍未开工建设的予以取消;风电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个月,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个月,光热发电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个月,电化学储能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个月,因项目业主推进不力,未按照时限要求建成投产的,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

(十四)加强守信激励。完成新能源及配套储能建设任务较好的,将在下一年度新能源建设规模、安排中央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不得要求企业缴纳保证金、诚意金。

(十五)强化失信惩戒。对不履行承诺、圈而不建、逾期未开工、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企业,原则上对该企业及隶属集团的相关企业*年内不再考虑新增新能源项目,对企业相关惩戒情况在信用中国(新疆)网站公示;对于未按承诺进度推动新能源项目建设的地(州、市),原则上暂缓其新能源项目布局建设。

六、有效保障新能源接网,建立健全电网接入机制

(十六)增强电网接入保障能力。提前围绕新能源项目布局,及时优化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安排,加快全区各电压等级电网建设;接网及送出工程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电网企业要进一步改进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合理安排建设时序,确保送出工程与电源建设进度相匹配。

(十七)提升电网接入服务水平。简化新能源项目接网流程,大幅压缩接网时间,积极保障符合条件的项目顺利接网;充分发挥新型电力系统平台和枢纽作用,着手建立新能源项目接网一站式服务平台,将各地新能源项目可用接入点、可接入容量、技术规范等信息在网上公示,实现新能源项目接网全流程线上办理

(十八)抓好配套电网建设保障。相关企业尽快明确配套升压汇集站站址和牵头建设单位,确保配套电网与新能源项目同步建成投运;由发电企业建设的新能源接网及送出工程,在协商同意后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回购。

七、进一步提升消纳能力,建立健全调峰保障机制

(十九)协同做好调峰保障。在建新能源项目实施主体应同步落实项目调峰能力,提升电力消纳空间,加快与新能源项目配套的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电化学储能、抽水蓄能和太阳能热发电等项目建设,积极探索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技术应用路径,用电负荷项目应与新能源项目同步实施、同步发挥效益。

(二十)加快抽水蓄能前期工作。加快纳入国家规划抽水蓄能项目前期工作,力争能开尽开、快开早开。对未列入规划的抽水蓄能站点,一旦具备条件,将及时申请纳入规划。

(二十一)鼓励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健全完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探索建立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容量电价、电源侧电力辅助服务补偿、需求侧响应补偿等新型储能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价格信号促进储能规模化发展的作用。

八、以资源换产业、以产业促发展,建立健全产业配套机制

(二十二)招大引强新能源产业项目。坚持以提升产业绿电消纳能力作为重要前提,在源头布局上推动新能源与产业项目有机协调。加快资源优势转换战略实施,扎实做好中东部产业承接转移,招商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绿色能源、储能等产业项目来疆落地,对于其配套建设的自我消纳、自我调节新能源项目规模不限总量,培育发展优质用电负荷。

(二十三)加快新能源及相关产业强链补链。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大力培育本土光伏硅基、风电及输变电装备研发、生产、配套组件、运维服务等上下游全产业链,打造新能源+产业集群。

(二十四)规范自备电厂管理。加大自备绿电保障路径支持力度,强化乌昌石”“奎独乌等区域自备电厂规范管理,按燃煤自备机组与最大发电小时相比压缩的利用小时对应的规模,支持企业就近建设风光项目。

九、提供长期稳定融资支持,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

(二十五)优化金融服务。建立完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碳减排支持工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等低息资金,有效降低投融资成本。

(二十六)加大资金支持。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支持开展新能源项目及节能降碳项目贴息支持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年以市场化路径建设的项目予以支持。

(二十七)创新融资方式。发行绿色金融债、碳中和债等绿色债券,建立绿色产业基金,积极支持我区新能源项目申报国家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十、压实各方工作责任,建立健全专班调度机制

(二十八)健全工作机制。成立由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电网等部门参与的协同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调度会议,协调解决项目堵点难点问题,精准聚力攻坚。

(二十九)压实各方责任。各地要切实担负起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分工,细化进度目标,组织县(市)和企业做好项目调度信息定期报送对各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测评价,组织开展联合现场服务指导,对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地(州、市)和项目单位落实责任、切实整改;对项目推进缓慢、责任落实不力的地(州、市)和项目业主进行通报或约谈。

(三十)统筹发展和安全。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大力组织实施电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地方监管责任,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确保新能源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

附件: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管理要求(试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

附件

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管理要求(试行)

一、光伏复合项目在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鼓励探索农光互补”“牧光互补”“光伏治沙等有效途径,实现粮食安全、生态保护、农民利益和企业效益共赢。

二、光伏复合项目在对土地不形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光伏方阵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永久用地部分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除桩基用地外,光伏阵列区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撂荒。

三、光伏复合项目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等永久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宽度不得超过*;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塔标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四、光伏复合项目的支架基础应根据土地地类、地质条件、建设方式选择,原则上选择尽可能少破坏原地表的基础方案,减少对原有植被毁坏或污染隐患,防止退化、沙化、水土流失和污染环境。

五、光伏复合项目的支架高度应根据地表植被的生长成熟高度和光伏项目建设方案科学合理确定。牧光互补项目光伏组件最低沿不低于*.*米;光伏治沙项目光伏组件的安装高度应满足其任何部位距离种植作物的高度不低于*.*米;受地形限制的,高度非达标支架不得超过全部支架总量的**%。桩基间列净间距应大于*米,行净间距大于*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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