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粮食局、各县农发行、各承储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现将新修订的《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执行,确保市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确保调的动、用得上。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HFGS-****-***
附件:《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合肥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巢湖市分行
****年**月**日
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加强市级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市储粮)管理,确保市储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得动、用得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市储粮承储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市储粮承储资格;
(二)承储原粮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的高大平房仓仓容,且保证市储粮必须存放在高大平房仓;
(三)承储原粮企业的仓房应具备“四合一”(机械通风、“双低”、电脑测温、环流熏蒸)储粮技术条件;
(四)承储成品粮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的有效仓容,且成品粮在高温季节必须存放在具备控温条件的仓房内;
(五)具有粮食质量检测仪器及场所;
(六)具有符合安全卫生标准要求的储粮设施;
(七)具有经专业培训,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保管和检验人员;
(八)银行资信、经营管理和信誉等良好,两年内无违规记录。
第二条 市储粮承储资格由企业申报,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第三条 市储粮按市政府批准的规模建立,品种和布局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商市财政部门、相关农发行执行。市储粮包括原粮和成品粮油。为优化市储粮结构,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对部分品种进行串换。
第四条 市储粮承储在已取得承储资格的企业中确定。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市储粮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
第五条 市储粮必须实行专仓储存,不得与其它粮食混存。仓房设施要求:
(一)仓房状况:高大平房仓屋面防水层无损坏,保温性能良好;
(二)墙身、地坪无开裂、返潮现象;
(三)门窗完好,仓房密闭性能符合有关要求;
(四)设施配备情况: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要求;通风系统设计合理,设备配备完善;粮情检测设施齐全有效;熏蒸设施完好、有效,铺垫物到位;防雀网、防虫线、防鼠板等“三防”设施完好;
(五)空仓消毒:空仓必须进行消毒,达到仓内无污染、无异味、无虫害。
第六条 帐、卡、牌管理。帐、卡、牌等格式,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一)市储粮储存仓库使用统一规范的市储粮标识,并悬挂仓外醒目位置。
(二)《合肥市市级储备粮专卡》要悬挂在粮仓(或堆)上,应填写规范,记录准确、变更及时。
(三)台帐管理。粮食出入库时逐车登记《合肥市市级储备粮实物台帐》;库存数量应与储备粮专卡、统计帐、财务帐相符。
第七条 仓储管理要常年做到“无虫害、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保管人员要严格按照“一规定两守则”要求,定期检查安全防火、粮温、害虫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查、机械通风及熏蒸记录;粮库(公司)主任(经理)每月至少检查*-*次粮情,并在粮情记录簿上签署意见。
第八条 出入库管理。承储企业以市粮食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文件为依据,方可组织粮食出(入)库;承储企业如实填写市储粮实际完成出入库的品种、数量,及时汇总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质量管理。
(一)轮入质量。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粮食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中等以上质量的新粮,并符合粮油食品卫生标准。承储企业将存放地点、品种、数量、等级、水分、杂质等检测结果和生产年度、入库时间等原始数据(含企业自检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心化验室检验结果)准确填入《市级储备粮专卡》。
(二)质量检验。新轮入的市储粮,按本细则第十三条检验;原则上每年**月底之前,市粮油检验检测中心或相关质检机构对库存的市储粮进行常规抽样检验,并于**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要时,市粮油检验检测中心或相关质检机构应根据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要求及企业请求,适时进行库存粮食质量检验。
第十条 市储粮品质检验标准、储存年限。
(一)品质检验标准执行《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等有关规定,并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粮油质检机构检验结果为依据。
(二)市储粮储存年限要求。正常储存参考年限(按收获年度计算)为:稻谷*年,小麦*年,食用油*年。其中,稻谷在*年内不得发生“轻度不宜存”、*年内不得发生“重度不宜存”情况。
第十一条 轮换时间规定:市储粮轮换以粮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原则上原粮*年内轮换*次,优质品种原粮*至*年轮换一次,储备油*年内轮换*次,成品粮及小包装油*年内至少轮换*次以上。
对检测认定为“轻度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粮油,无论是否达到轮换年限,必须在当年进行轮换。市储粮品质指标接近控制指标的,承储企业应及时报告市相关部门批准后轮换。特殊情况经批准方可轮换。
第十二条 轮换制度及架空期规定。市储粮实行先进先出、均衡轮换制度,原粮(油)轮换架空期不超过*个月。必要时,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架空期。市级储备成品粮要常储常新,每年轮换*次以上,不设架空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不同季节成品粮与原粮储存比例。
第十三条 轮换方法及轮入验收。
(一)轮换计划申报及下达。承储企业在当年**月底之前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呈报市储粮下年度轮换品种数量申请报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粮食质量、储存年限,按照均衡轮换的原则,商市财政部门、相关农发行同意后,于第二年*月底之前共同将年度轮换计划下达承储企业及相关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二)轮换方法。市储粮轮换分为同品种轮换、不同品种轮换、同库点轮换和不同库点轮换,以及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销边购、边购边销等方式。采取先购后销和边购边销方式,符合农发行贷款规定的,农发行可提供相应贷款。
(三)轮换方式。*、常规轮换。市储粮原粮(油)在一个承储周期结束后,轮出销售和轮入采购原则上应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轮入采购也可以通过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实行核定价格收购。成品粮和小包装油仍按照常储常新的方式,由承储企业结合经营周转,自主轮换。*、择机轮换。在确保市级粮油储备安全的前提下,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粮食市场行情,提出意见商财政部门、农发行对市储粮提前进行择机轮换。
(四)轮入验收程序。
*、报告。市储粮收购入库后,承储企业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呈送要求验收报告。隶属于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先由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预验收并报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抽样检验。由市粮油检验检测中心或相关质检机构按规范进行扦样,并按国家标准中所列质量指标进行检验,于**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报送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承储企业。
*、验收。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对轮入粮食进行验收。通过帐、卡、物的全面核查,确认帐帐、帐实是否一致,并据实填写《市级储备粮轮入验收情况表》。
第十四条 市储粮原粮(油)在新增或一个承储周期结束后,新轮入的储备粮油,由市财政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农发行按照粮食批发市场实际招标采购价格或核定收购价格共同核定入库成本,相关农发行按照新核定的入库成本发放贷款。成品粮入库成本按照国家粮食统计折率参照原粮标准进行核定。
第十五条 市储粮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利率据实补贴。市储粮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等参照中央、省级储备粮油补贴标准执行。原粮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元/吨,实行核定价格收购时,收购费用补贴标准为**元/吨;招标采购时,补贴入库费用**元/吨。出库费用补贴标准为**元/吨。成品粮保管费用按原粮保管费用补贴标准计算(折率按*/*.*),轮换费用每年***元/吨。食用油保管、轮换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元/吨。承储企业按季度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合肥市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申请表》和《合肥市市级储备粮实物台帐》,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作为市财政部门核拨费用的依据。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行息、保管费用及成品粮轮换费用按季直接拨付承储企业在农发行的帐户。收购、出库费用在轮入、轮出工作结束后一次性拨给承储企业。市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市储粮监管费用。市储粮轮换时,因出库质量较高原因致销售价格高于全市或全省该批次、同品种、同年限粮食的平均水平,给予企业适当奖励,并在条件具备时增加其市储粮承(代)储任务。
第十六条 市储粮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一)承储企业轮入市储粮时,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农发行按照实际需要预核发贷款。
(二)按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动用市储粮或在一个承储周期(其中原粮*年,食用油*年)结束后轮出,销售款应统一汇入市财政部门在省农发行营业部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贷款本金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相关农发行核实。销售收入高于入库成本时,由财政风险基金专户按照入库成本汇划至承储企业的农发行帐户归还贷款,价差收入用于弥补下次轮换价差支出;销售收入低于入库成本时,财政风险基金专户按照收到的销售收入、以前结余的价差收入、部门预算安排的价差支出分别转至承储企业的农发行账户归还贷款。
(三)承储企业在一个周期内的自主择机轮换,须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市储粮的成本价不变,其价差按企业自主经营实行帐务处理。
(四)市储粮财政补贴应分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三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全部计入“补贴收入”科目。
第十七条 根据相关规定,市储粮贷款可以指定骨干企业(以下简称统贷企业)实行统贷统还,并对贷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市相关农发行、财政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一)统贷企业由市相关农发行、财政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部门确认。
(二)统贷企业与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签定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统贷企业与代储企业签定代储合同,并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和备案。代储企业必须具备市储粮承储资格,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具有市储粮承储资格的企业中确定。
(三)统贷企业对代储企业的市储粮实施统一管理,对市储粮的数量、质量和信贷资金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承储企业开展市储粮轮换招投标工作;负责制定辖区内市储粮管理相关制度;负责按季度汇总审核市储粮行息、保管费用、轮换补贴费用报表,并及时呈送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部署粮食轮出、轮入、库存和质量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市储粮轮入验收;负责建立辖区内市储粮承储企业的信息档案,包括人员、仓储设施、库存粮食数量、质量、安全等情况;负责对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承储企业的指导、检查和考评;负责会同市财政部门、相关农发行安排粮食轮换计划,并对市储粮财务执行、信贷资金安全、粮食数量、质量、品种、储存地点、储存安全等情况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将市储粮行息、保管、轮换、监管费用、价差损失纳入部门财政预算,价差收入上缴财政专户;负责按季度拨付市储粮行息、保管费用、轮换补贴费用和监管费用;负责与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农发行共同下达年度轮换计划;负责监督检查市储粮财务执行情况;负责参与市储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市相关农发行及其分支机构主要职责:负责对取得农发行贷款资格的市储粮承储企业,依据《地方储备粮贷款办法》和市政府确定的储备规模,及时足额供应市储粮贷款;负责与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下达年度轮换计划;负责按照轮出粮食的数量和库存成本价格,及时回收货款;负责按照轮入计划,及时足额发放轮入粮食的贷款;负责对市储粮贷款资金的信贷监管;负责参与市储粮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除协助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第十八条职责外,负责掌握辖区内库存市储粮的粮情状态;负责指导承储企业粮食日常保管工作;根据承(代)储企业管理水平和布局情况,提出市储粮储存库点调整建议;负责定期、不定期对所辖管理的库点进行巡查,雨季、高温季节、季节交替及粮食出入库时期要增加巡查次数;协助农发行做好信贷资金安全的监督检查;负责配合市相关部门依法监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储粮检查、考核工作。
(一)自查。承储企业按照《承储企业日常检查情况报告表》规定的内容,每月月底之前开展一次自查工作,自查结果据实填写,并在下个月*日之前上报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二)“互联网+监管”。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市储粮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管。
(三)随机检查。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按照职责要求和相关规定,通过随机形式实施监督检查,并依据承储企业诚信经营情况适度调整检查频次。
(四)专项检查。按照上级要求或工作需要,市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可对市储粮进行专项检查。
(五)检查结果及处理。
检查结果作为补贴资金拨款、承储计划调整、对企业及有关人员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管理不规范、市储粮质量、储存安全等问题,由市有关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合政〔****〕**号)和本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相关农发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年*月印发的《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合粮调〔****〕**号文)和同时废止。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