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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公告(温州金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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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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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金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本委于****年*月**日受理的文俊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案,已依法于****年*月**日做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于你(单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温劳鉴〔****〕*********号)。内容如下: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文俊目前的伤残情况鉴定结论为: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如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日内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本鉴定结论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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