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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区府〔****〕*号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梅县区
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扶大高新区管委会、新城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梅州市梅县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消防救援大队反映。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国家、省、市和本细则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抚恤优待对象不在本区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下简称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除中央、省、市财政负担部分外,由梅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高管会、办事处)和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制定相关走访慰问计划时,应当将消防救援队伍纳入慰问计划,做好统筹安排。
第十条 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
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护理费,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区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在职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护理费和需要配置的相关辅助器械,由工作所在单位负责保障和解决。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消防救援人员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向消防救助事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第十四条正在执行公务的消防救援车辆通行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免交车辆通行费。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车辆因执行公务,临时停放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停车场的,免收停车费。
鼓励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医院、银行、公共交通、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收费站等相关单位,参照当地现役军人优待政策为消防救援队伍提供同等优待。
第十六条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
条件具备的医院,可将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纳入看病就医优待。
第十八条区卫生健康局和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当联合协调指定当地三甲医院或者有较好医疗设施、较好医疗水平和较强医疗救治能力的医院为本级定点救治医院,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与定点救治医院签订合作框架协议。
第十九条各镇人民政府(高管会、办事处)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支持有条件的镇(高管会、办事处)配套建设供消防救援人员值班备勤使用的备勤公寓。
第二十条 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年),其家庭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规定发放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第二十一条 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消防救援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
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不满**年的,参照参军入伍有关政策给予补助;工作**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照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组织落实。
第二十二条 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级至*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进入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级至*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公办小学和初中就读。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级至*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的,参照本区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文件标准执行。平时荣立三等功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中考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需要入读中等职业学校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和消防救援人员意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学生毕业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级至*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优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参照有关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队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人员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退休人员执行消防救援队伍养老保障相关政策,属地待遇由属地财政保障。
第二十九条各镇人民政府(高管会、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消防救援科研项目的支持,鼓励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为消防救援工作提供先进技术、人才、产品等。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明确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事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高管会、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对政府专职消防员在看病就医、交通出行、参观景区、子女入学入托、保障性住房安排等方面依法给予优待。
政策原文: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梅县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梅州市梅县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