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现就《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中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财税〔****〕**号文中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具体要求见本公告附件*、附件*、附件*。
二、对财税〔****〕**号文中第二条第(二)项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要求见本公告附件*。
三、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年*月*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同时废止。****年*月*日前企业完成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号文和****年*号公告规定执行。****年*月*日后,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
新《目录》自第六十五批开始。新《目录》公告后,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目录》同时废止,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应于****年*月*日前完成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可申请列入新《目录》。
五、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附件:*.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