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基本编码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K***************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实施主体 | 常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K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常州市天宁区锦绣路*号政务服务中心*号楼*楼C区工伤业务综合窗口C**号-C**号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下午**:**-**:**,法定节假日除外 |
①参保职工被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有劳动功能障碍或生活自理障碍的。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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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 *工作日 | 受理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江苏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 |
审批结果样本 | 江苏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号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号 第六十八条业务部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或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咨询方式 | ****-******** >****-********;****-***** |
监督投诉方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