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函〔****〕*号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
为做好****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年第**号,以下简称**号《公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省级民政部门和省级以下民政、行政审批部门(不含青岛市)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本次可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范围包括: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年末到期的社会组织、****年新设立或新认定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慈善组织、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二、申报条件
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应同时符合**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符合**号《公告》第四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三、申报批次
****年新设立或新认定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慈善组织、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申报****—****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年末到期的社会组织,申报****—****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四、确认程序
(一)分级申报。社会组织填写《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见附件*),报登记的民政部门。其中在省民政厅登记的,报省民政厅;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登记的,报同级民政部门。
(二)逐级审核。市民政局负责汇总全市《情况表》。市民政局根据报送资料,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市民政部门初步意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分别对社会组织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后,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市民政局对照国家有关规定,联合提出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建议名单,填写《****—****年度XX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和《****—****年度XX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加盖三部门公章,由市民政局统一报送省民政厅。
(三)联合确定。省民政厅结合专项信息报告对省管社会组织报送的《情况表》进行核实,并汇总各市报送的《汇总表*》《汇总表*》,提出全省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根据省民政厅和各市初步意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五、申报时限
*.省管社会组织于****年*月*日前,将《情况表》电子版和扫描件报送省民政厅(公务邮箱sdmzcsc@shandong.cn)。
*.各市民政局于****年*月*日前,将《汇总表*》《汇总表*》电子版和扫描件以及社会组织填报的《情况表》扫描件报省民政厅(公务邮箱sdmzcsc@shandong.cn)。
*.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
*.在年报年检工作中,未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社会组织,应一并报送前两个年度经审计的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按照**号《公告》要求,具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等内容。
六、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贯彻落实新慈善法、助力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措施,扎实推进、积极落实。要积极主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进一步扩大政策知晓面,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落到实处。要持续加强公益性社会组织后续管理,通过年报年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重点检查、社会监督等方式多渠道了解掌握情况,在日常监督管理或税务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及时报省级主管部门,由省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核实后依法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年度XX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汇总表
*.****-****年度XX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汇总表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