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李成芳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坂田)案【****】***号),诉求为劳动报酬等,金额合计人民币*****.**元。因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均无法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者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仲裁文书及相关材料:
*.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
*.当事人送达信息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本公告已于****年*月**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创汇大厦***。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号坂田仲裁庭***仲裁组办公室领取以上文书及材料(联系人:唐助理,电话:****-******** >****-********)。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年*月**日*时**分在坂田仲裁三庭(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号坂田仲裁庭负一楼右侧联合调解大厅)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