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绵北环查字〔****〕**号
社会信用代码:********MA****YF**
法定代表人:朱捍卫身份证号码:****************
地址:北川羌族自治县通泉镇双潭村三组
我局于 **** 年 *月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月**日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湿拌生产线未按照《北川羌族自治县污染防治攻坚战暨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月*日零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要求落实停产措施。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进行查封、扣押: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湿法生产线进料口传输带、上料口传输带、湿法生产线电源控制柜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日(时间从****年 *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公司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