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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减免责事项清单
减税
综合政务
船舶,建材
发文单位: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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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减免责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信息来源:龙城区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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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使用情形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 电力 对违反《电力法》行为的处罚*.对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罚 盗窃电能数量不足***千瓦时,情节轻微,对违法行为认错态度良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追缴电费,限期整改,不予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六十号,****年**月**日修改) 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整改的,撤销“不予处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 电力 对违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危及发电、变电设施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等行为的处罚 首次发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年**月**日辽宁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于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 (一)危及发电、变电设施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二)影响发电、变电设施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三)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四)破坏、损坏、涂改、移动、围挡电能计量及用电信息采集设施。 逾期不整改的,撤销“不予处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 电力 对违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首次发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年**月**日辽宁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场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建设电力设施的; (三)未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 逾期不整改的,撤销“不予处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 电力 对违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的处罚 首次发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年**月**日辽宁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于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处一千元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拆除或者清除: (一)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米内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秸秆、易燃易爆物品; (三)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米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四)在发电、变电设施排水排洪渠道上引水灌溉,倾倒残土、垃圾杂物; (五)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六)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七)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保护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九)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十)在架空电力线路、电力专用通信线路保护区内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钓鱼,采石,烧窑,烧荒,烧纸,放烟花。 逾期不整改的,撤销“不予处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 电力 对违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在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等行为的处罚 首次发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年**月**日辽宁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于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处三千元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拆除或者清除: (一)在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二)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米区域内烧窑、烧荒或者焚烧垃圾等; (三)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米区域内放风筝等飘动物体; (四)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米内或者电厂灰场范围内,采石、取土、挖掘、打桩、钻探、破坏植被; (五)向风力发电机、电力线路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六)在风力发电设施保护区内放放风筝等飘动物体,焚烧物体,进行爆破或者从事有污染的作业; (七)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米区域内放风筝等飘动物体; (八)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九)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逾期不整改的,撤销“不予处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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