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恒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MA****HP*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津武税城强催〔****〕***号),文书内容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津武税城强催〔****〕***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城关税务所
****年*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城关税务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津武税城强催〔****〕***号
天津恒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MA****HP*Y):
本机关于****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津武税城通〔****〕****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到银行缴纳津武税城通〔****〕****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要求的应缴纳税费款*.**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散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李万里
联系电话:*********** >***********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大道与古盛路交叉口东北***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城关税务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李万里,刘洋(津税征************,津税征************)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