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湖南云微众创数字电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邓开元诉你单位赔偿金、二倍工资劳动争议一案现已结案。因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故本委《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郴北劳人仲案字〔****〕第**号仲裁裁决书。
经本委主持调解无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号第四十一条等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湖南云微众创数字电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邓开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元;
二、驳回申请人邓开元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郴州市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xa*\x**二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