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区人才工作部署,现将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产业类-科技创新)”等**项业务有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关于“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业务事项
(一)****年*月**日**时起,“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产业类-科技创新)”业务停止申报。****年*月**日**时前已在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提交申请,且业务状态为“待受理”,以及处于受理后审核审批环节的申报记录,按原规定办理。已提交的申请,如由申请人自行或申请撤回的,****年*月**日**时后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不再受理。
(二)符合业务申报要件,经审核退回申请人须补充文字性材料的申报记录,申请人应当自系统退回次日起**日内按要求补充材料,并到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提交,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按原规定予以办理。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的,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不再受理。
(三)****年*月**日前,在宝安区连续缴纳社保、个税或公司存续时间尚不满*个月的申请人,若符合“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产业类-科技创新)”其它所有条件的,采取“先备案,后申报”的方式予以办理。待完成备案且补齐“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所需材料后,可依据原政策进行认定。
(备案地址:
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guide/****************X**************广东政务服务网),****年*月**日**时后,备案系统将关闭)
二、关于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其他补贴业务事项
根据《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涉及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的其他**个业务事项,即*.企事业单位设立的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配套资助;*.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及团队配套补贴;*.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及团队配套场租补贴;*.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建设资助;*.博士生、硕士生到实践基地研究开展课题研究项目补贴;*.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企业资助;*.高层次人才实施成果转化资助;*.高层次人才新创办的企业追加资助;*.宝安“凤凰团队”资助;**.人才入孵创业资助;**.创客团队项目资助等**项补贴业务将于****年*月**日**时起停止申报。
三、其他说明
涉及“先备案,后申报”方式的事项,备案审核通过的申请人,需在完全满足《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相关业务条件后的**日内,主动到区政务服务大厅或各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的,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将不再受理。
以上公告由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龙井二路**号。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