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关于胡建强工伤认定申请一案,由于我局无法联系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肇庆市高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月**日
编号:〔****〕******号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胡建强
职工姓名:胡建强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用人单位:四川宏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模板工 事故地点:肇庆市高要区小湘镇肇庆至高明高速公路(一期)工程项目**号桥墩
事故时间:****年*月**日 申请日期:****年*月**日
工伤伤情(或职业病)诊断结论:*.皮肤裂伤、*.鼻骨骨折。
****年*月*日受理胡建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我局于****年**月**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四川宏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工伤认定询问通知书》(编号:﹝****﹞***-*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编号:(﹝****﹞***-*号),由于收件人拒收,无法送达。因无法联系四川宏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文书,我局于****年**月*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工伤认定询问通知书》(编号:﹝****﹞***-*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编号:(﹝****﹞***-*号)。公告结束后,四川宏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举证责任,亦未派人到场配合调查,根据当事人胡建强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胡建强是四川宏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公司安排到肇庆市高要区小湘镇肇庆至高明高速公路(一期)工程项目**号桥墩工地工作。****年*月**日*时许,胡建强在肇庆市高要区小湘镇肇庆至高明高速公路(一期)工程项目**号桥墩工地拆模板时,不慎被断裂的钢筋反弹砸伤鼻梁骨,造成了受伤。受伤后,胡建强先后到肇庆市高要区小湘镇卫生院、肇庆市高要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为:*.皮肤裂伤、*.鼻骨骨折。
经我局确认,以下伤情属于工伤:*.皮肤裂伤、*.鼻骨骨折。
胡建强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信件需寄到高要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区司法局),办公地址:高要区府前大街**号,邮编:******,或者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年**月*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