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利慧门窗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按(****)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苏****执****号执行裁定书中载明的地址,多次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责令偿还工伤保险待遇通知书》,但均被退回。现以公告的形式向你单位送达。
经核查, ****年**月**日,你单位职工何胜利(身份证号码*****************X)发生工伤事故。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足额支付该职工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中心已于****年*月**日先行支付了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柒万柒仟柒佰壹拾贰元整),并依法取得向你单位追偿的权利。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将上述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至下列指定的社保基金账户。
如不服本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本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款账户名称: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南京银行百子亭
附言:工伤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杨欣电话:***-********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南京市水西门大街**号***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