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勤友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年**月**日与贵公司签订了《广西柳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项目合同》(合同编号:****F******,以下简称“合同”),由贵公司承担“差速器壳铁模覆砂与铁型组芯铸造造型工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我局已经向贵公司拨付项目经费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元)。贵公司未在项目实施期限结束之后按规定申请结题,项目已经被强制终止。根据《柳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柳政规〔****〕**号)第三十五、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的安排与使用进行决算,填写《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研发经费决算表》报送市科技局(或受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核;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追回已拨项目经费、终止项目。贵公司应当退回我局项目经费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元)。
我局已经于****年*月**日向贵公司作出《关于退回<广西柳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项目合同>经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送达,但是,贵公司没有按照通知的期限返还上述款项。
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行政决定:
贵公司退回项目经费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元),并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将上述款项退回至我局以下银行账号:
户名:柳州市科学技术局
开户银行:工行柳州高新开发区支行营业室
账号:*******************
如不服本决定,请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
****年**月**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