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