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金豪塑胶有限公司:
****年**月*日,我局作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惠城社保工待催通字〔****〕***号)。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内容如下:
你单位职工陈贤中(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经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查,你单位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现该职工已向我局提出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逾期不支付的,我局将按法律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向你单位追偿的权利。
你单位如有异议,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到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惠城分局说明理由。(联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下埔路**号广发银行三楼工伤股,联系电话:****-******* >****-*******)
本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惠城分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