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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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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嘉峪关市
发布时间: 202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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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对月销售额**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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