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藏投酒店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征得员工本人同意的基础上报送的**名员工(总经理*人、人力资源副总监*人、财务总监*人、运营总监*人、市场销售总监*人、采购经理*人、楼层经理*人、行政总厨*人、高级销售经理*人、销售协调员*人、销售经理*人、会务销售及统筹主任*人、市场传媒经理*人、保安部经理*人、总工程师*人),在国家规定的安全劳动条件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期限为一年,时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对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你公司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未满**周岁的未成年工和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应按有关规定安排其适当工作。
三、对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你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期间内,其一年周期内工作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工作时间(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为***.**小时),且每周至少有一天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四、你公司应在收到此函件之日起十日内,将此函件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及人员花名册在公司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公示并告知职工,并主动接受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丰泽区总工会的监督。
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月**日
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