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宁夏悦海国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因保管不善,不慎将宁(****)金凤区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宁夏悦海国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办人:邵年
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年**月**日
分享到:
贵公网安备 520113020046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