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沛县保之川建材经营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徐税稽一处〔****〕**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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